浙建〔2011〕02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范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其質量監督人員的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施質量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是指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工程實體質量及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下統稱“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實施監督。
本辦法所稱的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是指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狀況實施監督。
本辦法所稱的工程質量行為監督,是指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履行法定質量責任和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督。
第五條 工程質量監督應以監督工程質量行為為重點,以抽查、抽測為主要方式。
抽查是指對工程實體質量狀況、工程質量文件和工程質量行為實行的隨機檢查。
抽測是指必要時對工程實體質量狀況進行抽樣檢測。
第六條 鼓勵優化產業結構,引導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積極推行住宅產業化、推廣裝配式全板式結構體系。逐步推進建筑產品設計標準化、生產工廠化、精裝配套化。積極推廣和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推進建筑節能和相關技術的普及化。大力倡導綠色建筑和綠色施工。
第二章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第七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健全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創新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推行差別化管理方式,重點加強以下幾方面的監管:
(一)保障性住房、人流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學校、醫院和重要基礎設施等涉及重大民生事業的建設項目;
(二)涉及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安全和建筑節能以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項工程;
(三)基本建設程序、工程質量行為、誠信機制建立等內容。
第八條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抽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二)抽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
(三)抽查、抽測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
(四)抽查、抽測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質量;
(五)對工程竣工驗收實施監督;
(六)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定期對本地區工程質量狀況進行統計分析;
(八)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處罰前立案調查。
第九條 工程質量監督,應當遵照下列基本程序:
(一)受理建設單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二)制定工程質量監督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對工程實體質量、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進行抽查、抽測;
(四)監督工程竣工驗收;
(五)提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六)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檔案。
第十條 在受理建設單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時重點查驗以下資料:
(一)施工圖設計審查合格文件;
(二)中標通知書;
(三)施工、監理等合同;
(四)建設、施工和監理單位工程項目的負責人和項目管理機構組成;
(五)施工組織設計和監理規劃。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理建設單位工程質量監督后,對符合條件的在3個工作日內發出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
第十一條 實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應制定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工程項目基本情況;
(二)監督人員的組成;
(三)工程實體質量抽查、抽測內容;
(四)工程質量行為抽查內容;
(五)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內容。
第十二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責令改正可以采用責令限期整改、責令局部停工整改和責令全面停工整改等三種方式。
第十三條 抽查、抽測工程實體質量時,應有重點地選擇涉及主體結構安全和可能影響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項工程,并形成工程實體質量抽查、抽測記錄。
第十四條 抽查工程質量行為時,應對工程基本建設程序執行情況、主體資質和人員資格情況、履行國家法律法規情況、遵守國家強制性標準情況等進行檢查,并形成抽查記錄。
第十五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時,主要對驗收的組織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并形成監督記錄。
第十六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5個工作日內,向竣工驗收備案機關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寫明工程質量監督的基本情況、主要內容、監督過程中發現的主要問題以及整改處理情況等。發現建設單位有違反工程竣工驗收程序或實體質量存在嚴重質量缺陷、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或工程達不到竣工驗收合格條件的,應當將相關情況記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十七條 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應由負責該項目的質量監督人員編寫,有關專業監督人員簽字,監督機構負責人審簽,并加蓋公章。
第十八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檔案管理制度。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應將單位工程監督檔案歸檔,并按照檔案管理的相關要求保存。
第十九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本地區工程建設項目開展隨機抽查或巡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和質量安全問題,落實整改措施,并將巡查或抽查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 在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中,發現已造成主體結構安全隱患和主要使用功能重大缺陷等質量問題時,或者發現建設項目基本建設程序不到位、各方主體質量責任不落實等違法違規行為時,應及時進行調查,責令有關單位整改,并及時提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要在建筑物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載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名稱和主要責任人姓名以及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姓名。標志牌應當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載明具體位置。
第二十二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適時將工程質量信息、質量問題處理以及各方主體履行工程質量法定義務等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配合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嚴格依照國務院《信訪條例》的規定處理工程質量投訴。
第三章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考核
第二十四條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對全省各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統一考核,公布考核結果。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對建設工程實施質量監督。
第二十五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當地政府同意設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批準文件;
(二)具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開展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授權委托書;
(三)設區市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不少于12人;縣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不少于5人。其中年新開工監督面積在300萬平方米以上的監督機構不少于20人。專業監督人員數量占監督機構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75%;監督人員專業配備應滿足監督工作需要,結構應合理、配套;
(四)設區市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年新開工監督面積達到300萬平方米以上的監督機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具有工程類高級技術職稱。其它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具有工程類中級技術職稱;
(五)具備開展監督工作所需的固定辦公場所。設區市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具有總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固定辦公場所;年新開工監督面積達到300萬平方米以上的監督機構不少于800平方米;其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不少于200平方米;
(六)具有能夠滿足工程質量監督抽查、抽測工作需要的儀器、設備、工具(含交通工具)和信息化管理所需的網絡通訊等設備;
(七)有健全的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工程質量監督人員除應符合相關規定要求外,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持有執法類別為“建筑業管理”或“建設行政”的浙江省行政執法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經批準同意延緩退休的監督人員年齡不超過65周歲。
第二十七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監督機構的基本條件;
(二)監督機構的管理制度和內部管理情況;
(三)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情況;
(四)所監督區域工程質量事故發生情況。
第二十八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可以聘請中級職稱以上的工程類專業技術人員協助實施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但聘請人員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工程質量監督是一項重要的政府職能。未設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履行政府工程質量監督責任。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要求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工程質量監督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