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建〔2011〕01號
第一條 為推進建筑業新技術應用,促進建設科技成果轉化,提升建筑業科技水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本省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管理工作。
第三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省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具體日常工作委托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科學技術委員會辦公室承擔。
各設區市、義烏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的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各設區市、義烏市建設主管部門確定的市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的管理辦法由各市制定。
第四條 申報省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工程規模:公共建筑工程單體建筑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區一次性開發總建筑面積在30000平方米以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工業項目建設工程造價在5000萬元以上;
(二)采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業十項新技術”數量不少于6項,且工程中應用的新技術、新產品、新設備和新工藝的使用率達到可使用部分的90%以上。
經各設區市、義烏市建設主管部門推薦,創新技術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鑒定(驗收)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并在省內率先使用的工程可不受前款限制。
第五條 建筑企業中標后,根據項目情況及建筑業新技術應用條件,制定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創建方案,并在基礎工程施工完成以前向設區市、義烏市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立項申請,經其初審同意后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經審查,符合省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申報條件的,列入省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計劃名單。
我省申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從省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中擇優推薦。
第六條 建筑企業申報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創建方案(包括工程概況、新技術來源、實施措施、風險分析等);
(二)新技術應用部分施工組織設計方案;
(三)技術、經濟、社會與環境效益分析;
(四)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第七條 已立項的省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立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在立項條件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按原申報程序申請變更。
第八條 建筑企業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后60天內,提出省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驗收申請。經設區市、義烏市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驗收申請資料包括驗收申請表、竣工驗收備案文件和市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驗收文件等。
第九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收到申請后,在10個工作日內對驗收資料進行審查,符合驗收條件的,組織專家驗收。
第十條 驗收專家原則上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科學技術委員會委員中選取,專家組由5~7名專家組成,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專家應不少于三分之二,工程所在地專家原則上不超過三分之一。
第十一條 專家驗收組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科學民主和客觀公正的原則,對應用建筑業新技術內容的完成情況、技術水平、工程質量安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驗收人員應當為申報單位保守技術秘密。
第十二條 通過驗收的省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發浙江省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驗收證書。
第十三條 通過省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驗收的項目優先推薦各類優質工程獎評選。
第十四條 對申報和項目驗收中發現虛假行為、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或在實施中出現較大質量安全事故的項目,未立項的,不予立項;已立項的,撤消立項;已頒發驗收證書的,收回證書。存在前述情況的施工企業一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五條 省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未能按計劃竣工,或經變更超過計劃工期一年以上的,示范工程資格自行失效。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